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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7年春学期推优的通知

各团支部:

一、“推优”对象

“推优”对象应为公司18周岁至28周岁的优秀团员,具有1年以上团龄,且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

2.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乐于助人,主动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本科一年级一年级第二学期“推优”对象应在上一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位列所在团支部或专业前1/3;二年级“推优”对象应在最近两个学期学习成绩和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位列所在团支部或专业前1/3;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推优”对象应在最近两个学期学习成绩和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位列所在团支部或专业前1/2。

5.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或杰出事迹,且群众基础较好的,经院级团组织研究决定并报校团委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条件可适当放宽。

6.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获得过院系三等奖以上或各种荣誉称号1次以上。

二、“推优”程序

1.组织“推优”投票。院(系)团组织在院(系)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推优”投票工作。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召开团员大会,在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符合“推优”条件的优秀团员中进行无记名推荐投票。参加“推优”投票的人员原则上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4/5方可召开会议,“推优”对象在投票中获得的赞成票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

2.产生拟推荐人选。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报院(系)团组织审核。院(系)团组织须认真指导和监督团支部“推优”工作,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3.进行“推优”审核。校团委对各院(系)团组织上报的“推优”材料进行复审,将审核通过的“推优”对象名单通过校团委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确定“推优”人选,向党组织推荐并将“推优”材料备案存档。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相关团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推优”时间及人数比例

1.“推优”表格一式两份和《票决情况报告》3月30日前交王雨晴处

2.一年级第二学期起,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0%。

3.“推优”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共青团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3月